政策公告公示关于佳木斯市前进区闫春运输车(个体工商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公告 2026/04/30 1.1w 阅读 221 点赞 查看原文 关于佳木斯市前进区闫春运输车(个体工商户)于2026年4月30日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许可。有效期为2026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