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3楼38号办公室。
联系方式:0454-67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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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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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玉敏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向阳区27委8组 |
2001026069 |
王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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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俊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向阳区热源社区 |
2005010006 |
刘利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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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文举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东风区佳东社区 |
20210012714 |
刘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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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志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永红区58委 |
2002012157 |
李兴佳 |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