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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知法犯法 偷税虚开终受严惩

2026/07/08 5.9k 阅读 403 点赞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黑龙江霍李会计代理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霍李公司”)。经查,2021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虚报计税依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5.63万元;同时利用涉税中介工作便利,为服务对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22.36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大数据发现企业涉税疑点

2024年初,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风险模型扫描发现,霍李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申报缴纳过印花税,这与会计代理公司常年签订劳务合同、服务协议,应当缴纳印花税的行业常规不符,并且部分成本费用缺乏合法有效的凭证。税务部门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涉税情况开展全面调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中发现,在成本列支方面,该公司实际职工人数为6人,而账面却存在20多个临时工,通过虚构大量“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编制虚假工资表,虚列成本以压低应纳税所得额。

经查实,该公司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虚报计税依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5.63万元。

揭开“合法外衣”下的虚开业务

随着调查深入,检查人员通过比对发票数据和资金流向,还发现霍李公司正常会计代理业务在总收入中占比很少,其主营业务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其为海南某公司开具的中介服务费发票,占比达90%以上。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佳伟表示,他与海南某公司原法人曲某相识于一次饭局,在了解对方经营业务后,与其达成了为对方推荐优质客户的合作意向,辩称这是正常的“灵活用工平台中介服务”,并提供了“费用结算单”作为“证据”。但经过进一步调查,这份辩解很快被证实是虚假的。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霍李公司对公账户信息,发现霍李公司在收到所谓“中介费”后迅速提现,资金流向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规律。经跨省协查证实,受票方海南某公司早在2023年就被认定虚构业务,并已于2025年6月被列为走逃户。而海南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列明的用工企业均否认与霍李公司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三个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霍李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霍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佳伟利用中介身份,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在2021年至2024年间,向海南某公司集中虚开了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2.36万元。

偷税虚开付出沉重代价

在完整的证据面前,于佳伟对其通过虚列成本、虚假申报方式偷逃税款,以及为海南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霍李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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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