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2)黑0811执1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2)黑0811执14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法将佳木斯市前进区沿江社区,建筑面积70.56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11865号房屋转移登记至于瑞凤名下。因上述不动产权证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
2、因张立臣、于秀菊保管不善,将2011020798,2011020798-1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声明人:张立臣、于秀菊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