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在2024年出台的《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佳木斯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佳发改规〔2024〕1号)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市住宅前期物业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出台《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佳木斯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佳发改规〔2025〕1号),以更好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四)《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五)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在《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佳木斯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佳发改规〔2024〕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带电梯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除外)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电梯收费标准参照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电梯收费标准执行。”表述。
四、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