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整治的通告》已正式发布,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强化我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城管局决定对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集中整治。
二、处罚依据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印发了《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文件,提出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主要内容
1.经审批设置的高空广告、墙体广告,产权人应当自检自查,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如易燃、漏电、骨架不牢、螺丝松动等),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2.未经审批或审批到期的高空广告、墙体广告,产权人应当自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的,属地城管部门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3.未经备案擅自设置牌匾设施的,产权人应当主动到属地城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新设置牌匾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及相关安全标准,按有关规定到属地城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其他说明
整治范围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影响城市容貌、存在安全隐患的高空广告、墙体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未经备案擅自设置的牌匾设施。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举报电话:考评督办科8699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