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现就《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积极引导我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从而带动我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一是对省内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调研。一方面针对规上企业,与省统计局联系,协调提供上一年我省企业研发投入相关数据。另一方面针对规下企业,向我厅园区处了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情况。二是对数据进行反复测算,根据测算情况设计补助标准。三是省税局部门联系,了解我省企业申请加计扣除所需程序、依据等。四是与省财政厅反复沟通,最终确定补助范围、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政策依据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第4条:实施企业技术成果研发后补助。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主体。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我省企业,给予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支持,重点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
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费用投入额度按照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时,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条件的,按照20万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后补助资金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
五、主要目标及社会效益
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