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29 5.8k 阅读 143 点赞

佳人联规〔2018〕1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佳木斯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佳木斯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佳木斯市水务局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佳木斯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

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黑龙江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8号)要求,我市将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业(含外埠注册在本市内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例》等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为全部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

(一)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8‰,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二)市、县社会医保局为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独立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

(三)按建设项目参保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用工人员名册等资料,同时加强从业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增减变化情况可采取现场、网上、电话与微信等形式报备。

三、待遇保障

(一)市、县人社部门要简化手续,缩短业务办结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7-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及时兑现各项待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月工资难以计算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工伤待遇计发标准。

(二)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仍然作为工程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市、县人社、交通运输、水务、发改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重点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已在建项目和标段,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确保三年内全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在建、新开工工程项目全部参保,形成“先参保,后开工”的长效机制。

(二)市、县人社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对参保情况按期进行通报。

(三)市、县人社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及从业人员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护意识,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意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