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佳办发〔2015〕21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我市于近日出台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其相关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执政,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此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公布,主要涉及承接行政权力59项,取消行政权力15项,将区级文化市场涉及的117项行政执法权力上收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市直机关及相关县(市)区直机关,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决定》中的一些名词
1.承接的行政权力,是指按照省政府的有关决定,下级行权部门行使上级行权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取消的行政权力,是指今后坚决不允许再继续行使的行政权力。
3.上收到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是指原由县(市)区级行权部门实施,上收至市级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调整公布的《佳木斯市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可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并下载。
佳木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