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问题的意见》是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产登记问题的通知》(黑建函〔2017〕33号)要求和2014年10月24日市委常委办公会议、2015年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制定的,征求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信访局、国土资源局等19家单位、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方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通过。
二、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涉及消防安全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符合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取得消防备案手续后(包括未抽中和抽中合格的项目),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项目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的,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消防部门履行验收手续、因故无法履行验收手续,但无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消防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直至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消防部门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后,再解决办证问题;确有特殊原因无法落实整改的,经领导小组例会研究,可以列入棚改计划,采取异地批建方式安置原有住户。开发项目违规建设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开发项目已经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并验收合格,因故无法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竣工备案手续。开发项目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的,由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结构安全标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经鉴定,开发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或加固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督促开发企业落实整改或组织加固,隐患消除后再行解决办证问题;经鉴定,开发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实施工程改造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列入棚改计划,采取异地批建方式安置原有住户。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无能力或拒不组织工程质量鉴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协调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代为实施工程质量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开发项目违规建设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核算土地出让金,并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负责追缴,违规用地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及规划核实问题。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开发项目,由规划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按面积实测数据先行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面积实测工作由房屋交易部门组织测绘机构实施,产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涉及土地出让指标发生变化的,由规划部门函告国土部门依法处理,违规建设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涉及预售许可问题。开发项目已经实际销售,但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函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先行为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违规销售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涉及人防工程建设问题。对于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项目,达不到人防工程验收标准或欠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由人防部门约谈开发企业,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七)涉及欠税问题。对于开发企业欠缴税款,未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由房屋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房款票据、买卖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等手续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部门。欠缴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八)涉及产权纠纷问题。对百姓反映存在“一房多售、售后抵押”等问题的开发项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前,共同进行公告寻异(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发现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产权争议后,按相关法律文书解决办照问题。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本意见规定解决办照问题。因当事人异议不当对他人造成权益侵害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九)涉及企业自身纠纷问题。对于开发企业内部纠纷以及房屋交易价款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律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百姓办照问题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落实解决,不得因企业自身纠纷或房屋交易价款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影响百姓办证。
(十)涉及动迁房屋转让问题。对于动迁房屋多次转让,找不到原房屋权利人,无法办理回迁房屋交易和登记手续的,由开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属地公安、司法、信访、建设、社区等部门对动迁房屋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查找原产权人,明确动迁房屋实际产权人,原产权人状况不明的由开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后,出具认定意见。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意见为实际产权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交易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三、政策措施
按照“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区别对待、分类施政”的原则,对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办证的各类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分类处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先行为群众反响大、社会矛盾尖锐、维稳任务重的开发项目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程序继续完善相关手续。
佳木斯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