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住积发〔2025〕10号
中心各科室、县(市)管理部: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中心业务发展需求变化,为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授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原有的《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共享授权管理规范》予以修订。修订后的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具体内容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各相关合作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2日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数据共享授权管理规范
一、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数据共享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数据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心内部各部门、各业务系统以及外部合作单位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授权管理,中心与其他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数据共享,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基本原则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应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数据保护的要求。
二、数据共享范围
2.1 一般数据范围
数据共享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数据,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指南等公共信息。
2.2 敏感数据范围
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确保安全和获得有效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共享。
三、缴存人授权管理
3.1 向其他部门共享数据授权
3.1.1 缴存人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签署数据共享授权书,明确同意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共享给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3.1.2 授权书应详细列明共享数据的范围、用途、期限、共享接收方的名称等关键信息,同时告知缴存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关救济途径。
3.1.3 缴存人应确保授权书内容真实、有效,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中心应做好授权书的存档和管理工作。
3.2 查询其他部门数据授权
3.2.1 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签署授权书,同意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查询其在公安、税务、社保、民政、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以核实其身份、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
3.2.2 授权书应明确查询数据的范围、目的以及数据的来源部门,确保查询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3.2.3 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政策,建立查询日志记录制度,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无关的其他目的,切实保护缴存人个人信息安全。
四、授权管理
4.1 授权原则
数据共享授权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追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共享授权中的责任。
4.2 内部部门申请流程
中心内部各部门需根据业务需求,向中心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共享申请,明确共享数据的范围、用途、期限等。
4.3 审核与审批
数据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数据安全风险等,审核通过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授予相应的数据访问权限,并记录授权情况。
4.4 外部合作单位授权
外部合作单位需与中心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数据共享范围、安全保密措施、数据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由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协议内容授予相应的数据访问权限,并对外部合作单位的数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权限有效期管理
数据访问权限应设置合理的有效期,有效期根据业务需求和数据安全要求确定。权限到期后自动失效。如需要继续访问,相关部门或单位应重新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授权。
五、安全保密
5.1 安全措施
数据共享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以及管理措施,如人员培训、权限审计等,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2 安全检查与评估
数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数据共享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3 禁止行为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复制、传播、泄露住房公积金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4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 解释与修订
本规范由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中心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及时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6.2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共享授权管理规范》(佳住积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修订《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共享授权管理规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