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木斯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通知

2024/06/27 5.0k 阅读 385 点赞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有效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局动态调整了《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并由申请人承诺不以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附件: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2024版).docx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