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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05/05 1.7w 阅读 222 点赞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6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