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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喊江节”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2026/04/08 9.0k 阅读 534 点赞


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喊江节”

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为确保佳木斯市“喊江节”活动顺利举办,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决定在“喊江节”活动举办期间,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起降、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飞时间:2026年4月10日7时30分至活动结束。


二、禁飞区域:喊江节活动现场全域范围。


三、相关要求:

1.除经活动主办方同意的媒体进行活动现场直播、新闻素材采集及安保需要使用航空器外,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起降、飞行;同时,禁止放风筝、气球和航拍行为。

2.禁飞期间,经活动主办方同意可以飞行的飞行器及飞手,需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进行实名登记,按照无人机类型申请相关合格证件或飞行执照,并同步备案登记到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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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后,由活动主办方出具相关材料,提前2天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飞行活动获批后,到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恐与巡特警支队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提供无人机机型及飞手相关证件。


四、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为的处理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处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罚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处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进行处罚。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报备截止时间:4月9日12时前;

报备地点: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恐与巡特警支队;

联系人:刘警官18604541965、张警官18545022377。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公安局

无人机治安管控与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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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佳木斯公安

编审:丁兆勇

编辑:徐菲

校对:曹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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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S GOVERNMENT AFFAIRS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