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喊江节”
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为确保佳木斯市“喊江节”活动顺利举办,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决定在“喊江节”活动举办期间,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起降、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飞时间:2026年4月10日7时30分至活动结束。
二、禁飞区域:喊江节活动现场全域范围。
三、相关要求:
1.除经活动主办方同意的媒体进行活动现场直播、新闻素材采集及安保需要使用航空器外,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起降、飞行;同时,禁止放风筝、气球和航拍行为。
2.禁飞期间,经活动主办方同意可以飞行的飞行器及飞手,需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进行实名登记,按照无人机类型申请相关合格证件或飞行执照,并同步备案登记到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
实名登记后,由活动主办方出具相关材料,提前2天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飞行活动获批后,到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恐与巡特警支队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提供无人机机型及飞手相关证件。
四、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为的处理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处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罚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处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进行处罚。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报备截止时间:4月9日12时前;
报备地点: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恐与巡特警支队;
联系人:刘警官18604541965、张警官18545022377。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公安局
无人机治安管控与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来源:佳木斯公安
编审:丁兆勇
编辑:徐菲
校对:曹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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