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在化妆品经营环节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我局起草了《佳木斯市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化妆品经营品种主体多元化,经营企业存在小、散、乱等现象,主要表现在化妆品经营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法律观念较为薄弱;依赖官方监管,社会共治局面尚未形成。为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按照安全风险监管理念,对全市化妆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市市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制定了《实施细则》,指导推动我市化妆品经营行业的发展,加强全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流通使用环节化妆品质量安全,引导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
三、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5章23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