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解读:为企业发展注“活水”
为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佳木斯市财政局佳木斯市金融服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佳木斯监管分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佳工信联发〔2023〕21号)试运行一年的实际情况,7月16日,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佳木斯市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佳工信联发〔2024〕16号)。
企业贷款周转金制度运行以来,办理业务75笔,周转资金7.9亿元,帮助44户企业按时还贷续贷、节约财务成本、释放产能,避免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起的信誉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政策背景
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七家单位联合印发《黑龙江省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黑银发〔2023〕25号)、《进一步优化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落实措施》(黑银发〔2023〕27号)文件精神,市工信局牵头召开多次政策研讨会征求有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亮点
(一)扩大业务范围。将银行机构提供的续贷审批书要求优化为由银行机构提供放贷审批书等证明材料。
(二)优化办理流程。通过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职责分工,由运营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收集和审验,通过审查后,运营机构可办理后续放款事宜。
(三)简化报审材料。1.取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推荐表;取消县市区推荐函;2.将企业提供三年审计报告减少为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3.将企业提供所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减少为在原承担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降低融资成本。将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日万分之三下调为日万分之二(年利率7.3%),制造业企业手续费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年利率5.47%)缴纳。
三、政策内容
(一)资金来源
由省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性资金,通过省级国库借款形式调拨至我市,由我市负责具体操作,政策到期后通过两级资金结算予以收回。
(二)适用对象
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
(三)申请条件
1.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
2.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合作银行有权审批部门,经过信贷审批流程后出具的放贷审批书等证明材料,包括贷款额度、期限、用途之一为偿还周转金;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能够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材料;
3.企业经营证照、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身份证及近期征信报告,企业近期征信报告等复印件;
4.企业在原承贷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等复印件;
5.企业能够落实合作银行贷款审批书中放款前提条件的承诺函;
6.企业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五)企业贷款周转金额度、期限、费率
1.单笔业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同一企业每年使用贷款周转金不超过6次。
2.原则上企业申请贷款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将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制造业企业手续费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缴纳。
(六)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运营机构提出使用贷款周转金的申请,并提交所需的资料。
2.业务审核。运营机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合作银行放贷审批书等证明等材料。
3.资金发放。审核通过后,由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在原贷款到期前,将贷款周转金由其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贷款账户,合作银行即时收贷。
4.资金回收。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的周转金专户。
四、政策落实
(一)业务咨询
联系人:市工信局融资服务科王莹刘天宇
联系电话:0454—8553788
(二)业务办理
联系人: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沐桐
联系电话:180454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