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正式施行,为推动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走深走实,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噪声法》中13项未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条款明确部门责任,制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以下简称《分工》)。
二、主要内容
《分工》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噪声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罚权限作出明确划分,共涉及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建、文旅、市场、城管、交通、海关、海事及生态等11个部门。
《噪声法》第三十三条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住建、文旅、城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四十三条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四十六条由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七十条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涉及工艺及设备淘汰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七十七条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七十八条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八十条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八十一条由公安、城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噪声法》贯彻落实工作,认领各自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多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主体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静、祥和的宜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