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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09 1.6w 阅读 463 点赞

《佳木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

起草法律依据及相关说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的管理,规范小作坊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及备案要求修改如下: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实行核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2、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9条,就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概念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二)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县(市)区及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备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三)明确了备案范围

小作坊申请备案食品类别,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2、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5、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6、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四)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条件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2、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3、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5、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明确了核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小作坊,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品种类别向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以及延续、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小作坊备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备案,制发备案证明。

(六)明确了小作坊备案证明编号规则及有效期

备案证明编号为(县区名称)+市监小作坊备案+8位阿拉伯数字+号。8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4位顺序码。如:(同江)市监小作坊备案20220001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有效期为5年。

(七)明确了小作坊备案证明的后续监督管理

县(市)区及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备案与日常监管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经2次整改仍未达到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的,注销小作坊备案证明。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