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幼有所育”的要求。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24号)精神,明确了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等指导内容。
目前,佳木斯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促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做好“幼有所育”意义重大。据统计,佳木斯市2018-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901人、8847人、6906人。3岁以下婴幼儿平均每年存量在24654人左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仅有少部分较大规模幼儿园开设小班,招收24-36个月,绝大多数婴幼儿由祖辈参与的家庭照护。
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开展摸底、调研等前期准备,经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实施意见》。起草过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多次修改完善,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实施意见》借鉴了省《实施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本地化,共分为5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性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第三部分工作目标,提出到2020-2022年,全市建立1-2个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条件县(市)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第四部分为主要任务,提出以建立健全四个方面体系为框架的主要任务。一是逐步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包括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二是完善多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包括规范注册登记,落实备案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实行行业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三是构建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包括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落实优惠保障支持,以及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四是健全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包括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信息化支撑。
第五部分为组织领导。包括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示范引领。坚持宣传倡导,强化舆论导向等内容。
三、佳木斯市《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以国家和省指导意见的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市的发展实际,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精准施策。从基础的试点先行入手,通过稳步推进,采取因地制宜的利益导向,在支持指导家庭照护、扶持推动社区照护、促进发展托育机构、规范管理托育机构等方面做了具体阐述。
《实施意见》以国家和省指导意见工作任务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以逐步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为核心,通过健全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机构管理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包括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统一实行居民价格等一揽子扶持政策,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突出强调了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监管责任、行业和职业资格准入、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规范和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方案》的推进落实
一是政府统领,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协同推进工作。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商议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应急、营商环境、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二是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示范引领。各级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培育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及时总结和推广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推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坚持宣传倡导,强化舆论导向。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积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