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18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我市于日前出台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其相关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执政,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此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公布,主要涉及新增行政权力4项、取消行政权力21项、下放行政权力2项、调整行政权力2项。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市直机关及相关县(市)区直机关,包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水务局。
四、《决定》中的一些名词
1.新增的行政权力,是指在原有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新承接、新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
2.取消的行政权力,是指今后坚决不允许再继续行使的行政权力。
3.下放的行政权力,是指原由市级行权部门实施,下放至县(市)区级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
4.调整的行政权力,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的有关实际情况,对应管理权限调整事项名称的行政权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调整公布的《佳木斯市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可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并下载。
佳木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