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秸秆禁烧时段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制定目的
全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
三、政策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巡查,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取得成效。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三)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交通事故、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