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公平税负,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做好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
(四)《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二是促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促进税负公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与周边相邻土地税额标准差距较大且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妥善解决的区域土地使用税等级归位调整。
(二)降低二等以下等级土地税额标准,减轻企业税负。
(三)取消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上浮政策,归位执行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