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黑政规〔2017〕34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通过)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其相关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执政,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此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公布,主要涉及新增行政权力6项,取消行政权力14项,整合行政权力2项。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市直机关及相关县(市)区直机关,包括: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决定》中的一些名词
1.新增的行政权力,是指在原有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新承接、新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
2.取消的行政权力,是指今后坚决不允许再继续行使的行政权力。
3.整合的行政权力,是指将原有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若干项行政权力整合到一起,被整合的行政权力作为整合后行政权力具体权限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行使。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调整公布的《佳木斯市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可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并下载。
佳木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