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对《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 总体预案》的政策解读

2017/12/22 1.0w 阅读 170 点赞

一、背景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相关省级专项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和意义

有利于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高效、快速、有序地组织应急处置,切实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带来的损失。

三、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主要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运输保障。

1.突发事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洪水、泥石流、雪灾、地震、台风等)、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伤亡救治等)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2.交通运输部门本身所需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包括市场供求或道路、水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道路或水路交通运输运力不足或正常运力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旅客或重要物资安全、及时运输;公路交通异常阻断,严重影响道路客货运输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3.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国防交通运输保障等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包括举行重大活动(国事会议、大型体育运动会、大型展览等)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和涉及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市政府责成市交通运输局提供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指挥部成员职责

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机构由市、县二级组成,在同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明确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市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政策、规划,下达各县(市)郊区应急运力储备计划;

(2)负责启动和终止市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统一领导市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发布调度指挥命令;

(3)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抓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

(5)研究决定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事项。

2.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及时高效组织运力保障,确保安全运输。

(2)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在公路及公路桥梁水毁、雪阻、地震、遇泥石流等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有效组织公路抢通保通。

(3)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在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有效组织客货运输、抢险人员和机械设备设施运输、汽修后勤供给保障。

(4)市公路客运总站负责在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安全有效组织疏散旅客。

(5)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在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及时有效组织运力保障,确保安全运输。

(6)市公路质量监督站负责在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有效对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实施安全提醒和监管。

(7)佳木斯高速管理处负责在各类突发紧急状态下,为应急保障运输车辆提供快速通道。

3.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应急工作行政副职兼任。职责包括:

(1)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和修订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3)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需求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

(4)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督促落实应急保障人员、车辆和机械设施设备。

(6)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

(7)开展应急保障综合演练和业务培训工作。

(8)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1.信息报告程序

Ⅰ级响应启动后,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应将进展情况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以便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省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省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和成员单位。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县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

2.信息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损害程度、防控和处理情况;

(2)应急物资需求情况,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包装、作业地点、运输条件、运送时间、车型及吨位要求等;

(3)公路状况、损坏程度,并明确指出运输路径和备选路径;

(4)应急运输带队负责人和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车辆(船舶)类型、吨位、数量、其他支援装备和防护器具等配备情况以及备选方案等;

(5)请求上级或同级支援的具体要求,包括车辆(船舶)类型、吨位、数量、报告任务的时间、线路和地点以及货类和作业要求。

3.紧急处置

当启动紧急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响应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参与保障活动,做好信息搜集、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指挥和协调

(1)当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时,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信息沟通。

(2)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实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现场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保障任务实际,优化措施,研究保障方案,和当地政府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保障行动。

(3)当启动Ⅲ级响应时,应急响应指挥协调机制,可参照发生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程序。

5.新闻报道

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市、县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6.应急处置终止

(1)Ⅰ级响应终止程序。当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取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2)Ⅱ级响应终止程序。当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地)政府(行署)取消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3)Ⅲ级响应终止程序。当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取消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三)明确后期处置措施

1.善后处置。按照“谁征用、谁补偿,谁受援、谁补偿”的原则,由被保障单位或下达保障通知的政府负责补偿;执行交通运输应急任务的车辆,应按照当时行业收费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2.抚恤和补助。被保障单位或下达保障通知的政府对因参与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法律援助;对参加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3.总结评估。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上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四)明确应急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

由市智能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通信保障工作。

2.应急救援与保障

(1)应急运输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运输力量和国家、政府所属公务运输力量,其他可投入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车辆和设备。依托较大规模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运输车队,形成组织严密,指挥灵活,行动迅速,机动性强的应急物资运输能力。应急运输车队规模为:市级50台客车、100台货车、10台加油车、16台特种车辆(挖掘机、平地机、装载机、振动压、汽修车)、客运船舶9艘(总客位557个)、货运船舶10艘(总载重1258吨位);县(市)郊区各25台客车、20台货车、2台加油车,总计应急客货车辆458台。

(2)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分解到本县的货物运输应急运力落实到位,并于每年1月1日前将当年货物运输应急运力的落实情况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货物运输应急运力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和调整。除货物运输应急运力外,还应准备部分后备运力,指定辖区内1至2家规模较大且经营管理规范的货运或物流企业的5吨以上货运车辆作为货物运输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的补充。应急运力由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上述规模组建。在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应急运力的组织和调用以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组织紧急物资运输。辖区内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各县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用其他县的应急运力,以保证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完成。应急车船队的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组成。

3.奖励与责任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服从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车辆、船只参加道路水路运输应急行动;保持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参加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预案管理

1.培训和演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动员,自觉行动,高效运转。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应定期举行较大规模的实战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2.预案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或补充内容等其他情况。

各县(市)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应应急预案,确保与省、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稿: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总体预案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