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06/19 1.8w 阅读 320 点赞

一、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管理,规范小作坊核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3条,就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概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调整《佳木斯市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现场核查表。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明确了核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人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并按照《佳木斯市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品种类别向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以及变更、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明确了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有效期和载明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样式、编号规则和专用标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小作坊核准证证书正本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副本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住所、生产地址、品种明细、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相关文稿: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