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佳木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办法》的内容,现就一些问题解读如下:
1、请问制定《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制定并出台该《办法》,通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规模大、集团化、经济实力强、信誉度高的开发企业占领房地产开发市场,自然淘汰规模小、经济实力弱、信誉度低的开发企业。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保障购房人的权益,规定专款专用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项目建设款项,从而保证项目质量,如期交房;二是促进开发商快建、快销,避免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开发商要想拍得新土地、建设新项目,就得加快老项目的开工建设、销售回款;三是增加房源供给,平抑房价,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使得开发商的资金链收的更紧,有可能促使开发商加大促销力度,从而有利于市场上低价房源的增加,有利于平抑房价。
2、请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近几年,一些规模小、经济实力弱、信誉度低的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因预售商品房滞销,自有资金不足,资金链断裂,造成商品房烂尾,截至目前我市共存在烂尾楼盘9处,配套设施不全楼盘18处,致使部分购房人不能入住,部分购房人入住后,因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了正常生活,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经常发生,老百姓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制定本办法。
3、《办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预售商品房烂尾,购房人无法入住;二是预售商品房烂尾,购房人购房款无法返还;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购房人入住后的正常生活。
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要求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款必须存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二是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采取后置付款的方式,防止监管资金被挪用;三是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存入、使用预售资金的,将暂停其预售项目的预售许可。
4、《办法》的重点内容都有哪些?
答:该《办法》共24条,重点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购房款中要求定金由开发企业转入监管账户,首付款和后续付款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转入监管账户。二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预售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总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开发企业申请,监管机构批准后,由监管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三是重点监管资金必须达到规定额度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使用,并按照五个施工进度节点的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
5、请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佳木斯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策政策解读
【问答解读】关于《佳木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05/18 8.6k 阅读 14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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