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市监联发〔2025〕10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市场主体登记后出现的“多头跑”、数据共享利用率低、“僵尸户”占比高、税务风险突出等问题,彻底解决“只领照、不办税”的顽疾,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义务,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提升服务效能、夯实征管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佳木斯市市场主体“登记-办税”信息传导与监管跟随工作机制》,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2025年9月9日
佳木斯市市场主体“登记-办税”信息传导
与监管跟随工作机制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管理的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税收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就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记信息共享、精准服务、监管协同等工作。
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制度的管理对象主要为涉税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工作目标】建立全市统一、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管理协同机制,通过“部门协作+精准服务+精细监管”模式,将税务服务与监管节点实质性前移至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服务的根本性转变,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提升服务效能、夯实征管基础。
第五条【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分类施策、高效便民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级部门职责】
(一)市税务局:
1. 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税务登记事项告知书》模板,指导市场监管部门税务登记事项告知的相关内容。
2. 负责接收并处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3. 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未办税登记市场主体”清册管理和分发机制。
4. 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开展核查、催办、分类处理和结果反馈工作。
5. 依法制定相关税务处理文书。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一并送达《税务登记事项告知书》。
2. 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级层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推送的及时、准确、完整。
3. 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推送和协同监管职责。
第七条【县(市)区级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是协同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信息的接收、比对、提示、服务、核查、处理及结果反馈等具体工作,并建立协同工作台账。
四、协同机制
第八条【信息共享机制】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两部门商定的其他渠道,于每个工作日将前一日全市新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批量推送至市级税务部门。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市级税务部门在接收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发至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启动分类开展信息核实。按照经营地址、所属行业、规模大小等基本属性进行核实比对、梳理归类。对于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而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其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短信、电话等“非接触式”沟通,提醒引导其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电话信息留存的企业,按照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核实,面对面进行宣传提醒,确保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第九条【精准服务机制】建立管户分类纳税服务台账,区分市场主体的不同行业、规模、发展阶段,面向所有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服务政策辅导。尤其对高风险管理对象以及“个转企”、股权变更、地址迁移等关键场景,由业务骨干提供“二次精准辅导”,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应享尽享。
第十条【联合指导机制】对经县(市)区级税务部门多次提醒、催办后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存在经营状态异常、失联等情形的市场主体,由县(市)区税务部门发起,联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市级部门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分类处理机制】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根据核查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处理:
1.正常经营: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办理时限。
2.已停止经营: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确认失联:将确认失联的市场主体名单传递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双向清洗机制】建立季度数据双向清洗机制,进一步联合清理“僵尸户”。对于经提醒、催办后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确认失联的市场主体,税务部门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后者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监部门共享异常清单,助力精准识别风险,对失联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时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第十三条【宣传培训】市级部门联合加强对税务登记政策的宣传解读。各县(市)区部门应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官方网站、新媒体等渠道,提升市场主体知晓度和遵从度。同时,加强内部人员业务培训。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税务登记事项告知书》
2.《市场主体信息传递表》模板
附件1.
税务登记事项告知书
——致新开办企业的一封信
尊敬的新开业企业:
恭喜贵单位正式设立登记!在此,我们谨代表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
为帮助您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并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与服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将以下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请您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及时办理不仅有助于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更能让您享受到全面的税收服务和权益。若未按时办理,可能会影响您的正常经营,敬请重视。
1.择期办理:请贵单位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应办未办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的将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启动信用联动惩戒机制。
2.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按照指引完成新办企业套餐或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线下办理: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公章、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温馨提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后,您将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是您进行纳税申报、领用发票、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活动的重要身份标识。
请同时关注后续需要完成的税(费)种认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银行账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
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是您依法经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请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完成相关手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对主管税务机关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电话:0454-XXXXXXXXX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2.
《市场主体信息传递表》模板 | |||||||||||||
序号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企业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经营 状态 | 企业 类型 | 注册 资本 | 住所 | 经营 范围 | 成立 时间 | 行业 类型 | 是否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