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基层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理所,市中院各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
为优化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流程,拓展执源治理新路径,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当事人持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即可办理各类型不动产转移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及各区分理所,在当事人持有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申请案件执行,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不动产登记审核环节,不得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登记要件。
三、各受理窗口、审核岗位应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