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停车场收费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停车场经营者: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精神,经研究,我委决定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方式,取消逐单位、逐年收费标准延续核定批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收费批复的停车场,在停车服务价格标准不调整的前提下,经营者每年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交《佳木斯市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后,如登记情况无变化,可继续按原批复收费标准执行,我委不再逐年出具延续批复文件。
二、新增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项目,由经营者按程序提出申请,我委审核后依法批复收费标准。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