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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同江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2026/04/10 1.2w 阅读 231 点赞
  • 索引号:
    001927721/2026000010
  • 主题分类:
  • 名称: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同江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 发布机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佳政布〔2026〕2号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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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同江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保证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现将同江烈士陵园划定的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江烈士陵园现址位于佳木斯市同江市通港路与富江街交叉口西400米,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黑(2024)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12833号]勘测定界面积18538.59平方米。

二、保护范围

依法土地确权面积外边缘,向外延伸20米的合围区域内(见附件)。

三、保护和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同江烈士陵园宗地图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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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