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2023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具体明确了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裁量幅度等内容。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管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提供细化量化、统一适用的执法尺度。
三、制定依据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3.《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
4.《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
四、制定内容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内容主要依据本市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城管职能进行起草,按照相关规定,共制定行政处罚事项2个,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内容。
监审:付新宇
审核:宋岩岩
编辑:霍美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