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梳理编制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黑营商函〔2023〕20号)和《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黑营商发〔2023〕20号)有关要求,市营商环境局组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对照《黑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省清单》”),依法逐项认领,编制形成《佳木斯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市清单》”)。
二、目的意义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效解决了当前一些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痛点、难点问题。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能进一步降低监管制度成本,有利于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过程
为落实全省工作部署,建立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市营商环境局组织36个中省市直有关单位,逐项对照《省清单》认领涉及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编制形成了《市清单》。工作中,始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市清单》涉及农药制造、建筑工程质量、药品生产、疫苗流通使用、药品经营、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医疗器械使用、汽车流通、集中用餐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动车排放、医疗美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业、校外培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公路货运等19个领域、20个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五、措施要求
一是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事项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建立健全会商会办、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制度,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衔接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事项清单,规范监管标准、监管规则。
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效衔接,提升跨部门监管执法协作能力,及时总结提炼跨部门监管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