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入住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01/22 9.7k 阅读 461 点赞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切实提高残疾人福利工作精准度,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福利工作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进残疾人福利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佳木斯市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依据

1.《民法典》;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

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

5.《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入住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送养机构

佳木斯精神病人福利院作为佳木斯、鹤岗地区唯一的公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认真履行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满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求的职责和义务,做好靠前服务,协助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做好相应人员的护送工作。在尚有剩余床位的情况下,不得拒收各级民政部门送养的需要集中供养的精神障碍特困供养人员。

(二)规范送养程序

1.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特困人员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履行集中供养审核确认程序,与承担集中供养职责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签订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办理人员入住手续。坚决杜绝在公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尚有剩余床位的情况下,将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送至民营精神病医院进行供养。

2.佳木斯精神病人福利院应建立健全入院审批、登记、体检、疾病筛查、短期隔离、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机构供养协议模板和照料服务标准,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负责与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对接,办理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机构相关事项。

3.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要将在民营精神病院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转至公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佳木斯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中供养。

(三)规范日常服务和管理

1.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应按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向承担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拨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佳木斯精神病人福利院应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拨付的救助供养资金单独建立账页、定向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2.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佳木斯精神病人福利院要严格执行特困供养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审核确认、送养入住、照料护理、医疗救治、资金拨付使用、定期核查、动态调整等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