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政策背景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惩戒使用公积金行为,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行政处罚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三)《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办法》中涉及的违规惩戒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与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业务有关联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与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业务有关的个人,包括公积金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人员。
(二)《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
根据《办法》第二章规定,违规行为分为缴存违规行为、提取违规行为、贷款违规行为、还贷违规行为,并在第二章中对四种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描述。
(三)《办法》中违规行为的惩戒。
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惩戒方式为: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记录、违规公示、提前收回款项、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暂停合作业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四)《办法》中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根据《办法》第四章规定,违规行为处理流程: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强制执行。
(五)《办法》中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根据《办法》第五章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积金中心通过核实发现违规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违规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