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十四五”期间,全力践行“两山论”,加快实施“双碳”战略,科学统筹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思想精髓,突破了单一的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我们谋求未来全面的、和平的可持续发展根本目标。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20多年来,尤其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实施后,我市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恢复,但是生态系统质量并未实现质的转变,生态稳定性差,仍处于生态脆弱状态。林草改革还处在适应期。目前,我市林草行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进展较为迟缓,市场化经营机制还不完善,社会资本进入困难,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不强,自身“造血”能力不足,林地生产力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级。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核心围绕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提出了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大力实施森林资源保护、湿地恢复。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
10.《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制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14.《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5.《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
16.《黑龙江省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17.《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2035)》;
18.《佳木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9.《佳木斯市林业草原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
20.佳木斯市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及相关材料。
三、研判过程
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依据佳木斯市林草资源现状及相关政策要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林草局和各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制定本规划。
四、规划主要内容
为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提高生态服务功能,让健康的生态系统转变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发展保护“十四五”规划》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并完善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