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切实明确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工作职责,保障高效、有序应对生态环境和集中式水源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积极预防、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及时处置”的工作思路,及时组织修订了《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结合我市当前生态环境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和新任务,亟需对《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一是《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已有3年时间,随着生态环境形势的不断变化,《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二是相关政策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继发布和修改,对生态环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繁重,且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适应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修订完善《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研判过程
《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做好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保障。佳木斯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足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佳木斯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起草专班,认真组织开展《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为保证《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向市直32个相关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法规部门对《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最后提交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同志审核通过。
四、《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1、组织指挥体系。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佳木斯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级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事件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为前线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前线副总指挥,设立苦干相关工作小组,对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2、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事件形势,发布事件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密切监控事件动态,及时报告市委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省生态环境厅。
3、应急响应。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设定市级层面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初判发生一般和较大环境事件,针对事件等级做出相应处置。
4、后期处置。采取现场监测、实地调查等措施,确定环境事件损失情况,做好生态环境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对处置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理和追究责任;对因处置突发事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5、综合保障。根据事件地理位置,科学合理设置前线总指挥部,确保指挥的便利、安全和顺畅;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生态环境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事件处置能力。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