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过渡期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
2.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在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顺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一)明确了资金支出范围。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二)明确了资金分配因素。衔接资金按照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
(三)明确了资金使用要求。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区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区级可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到区中省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四)明确了资金监管要求。要求各区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各区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民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