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调整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市政府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佳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其相关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起草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4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6月28日通过)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请,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定,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梳理审查后,最终确认取消行政权力58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37项、行政监督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新增行政处罚6项。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市直机关及相关县(市)区直机关,包括: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四、《决定》中的一些名词
1.新增的行政权力,是指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在原有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依法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
2.取消的行政权力,是指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依法取消的行政权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调整公布的《佳木斯市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可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