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药监药管[2019]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措施(试行》。
二、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措施(试行)》,参照国家局、省局相关《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和职责,信息报告,分级响应,信息发布,风险沟通,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应急演练和预案实施等十个部分。对建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开展应急响应和实施应急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三、出台意义
为建立健全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