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佳市监规〔2020〕1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探索药品零售新模式,满足公众24小时购药需求,规范自动售药机售药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及监管活动作出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创新药品零售新模式。详细规定了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具体要求、如何申办及申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管部门属地管理的监管职责。(《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三、出台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应对药品零售新业态的发展需求,明确监管要求,推进我市药品零售连锁自动售药机有序发展,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