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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0/01/04 9.5k 阅读 471 点赞

一、《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制定的目的。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推动公众参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编制的依据和背景。

《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自2017年1月5日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截至目前已施行满2年。因《规定》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部分不一致,2019年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决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通知要求,新修订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3日正式公布施行。

三、《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4条,就本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规定的使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1.海事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3.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日常防污染管理,对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明确公众意见反馈的渠道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公众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要求回复的,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予以重视,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和反馈,在作出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明确了船舶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1.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2.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3.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4.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5.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