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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0/01/03 1.5w 阅读 178 点赞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2018年,佳木斯市委、市政府下发了《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佳木斯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佳发〔2018〕10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加快开发区发展意见,加快推进佳木斯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强化高新区管理职能,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

为把高新区打造成实施农业富民、工业强市、城市提档、开放兴市战略的重要平台载体,建成我市产业转型的聚集区、创新驱动的示范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振兴发展的引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四)《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佳木斯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佳发〔2018〕10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制定了《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

二、政府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新区财政收入管理办法。

一是规定了高新区财政收入缴库级次。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实现的所有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下同),由高新区税务局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统一缴入高新区在人民银行设立的国库。二是明确了高新区招商引资税收分配办法。高新区内原有县、区企业实行基数返还、超收分成的方式;市委、市政府,高新区、市直各部门新增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区不参与分成;各县、区及其他省、市、县新增招商引资、共建园区项目,在兑现相关税费政策后,实现的地方级收入由高新区与招商引资、共建园区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三是明确了高新区与市政府财政资金结算办法。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实现的收入全部上解市级财政。市级收入按基数加增长的方式上解。各县、区及区域外政府招商引资、共建园区收入上解市级财政后需要结算的,由高新区与相关县、区共同核算出具体金额,报市财政审核后办理相关结算业务。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新区资金上解或留存比例。

(二)明确高新区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新区职责,高新区负责托管区域的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由原行政区(县)政府负责。一是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市级标准核定后全额保障。二是招商引资、税务经费等经常性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保障水平核定总数包干使用。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兑现企业优惠政策、偿还政府债务等一次性和预测性项目支出不计入高新区支出基数,高新区使用中央、省下达转移支付及收入增量返还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需要安排支出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三)明确高新区财政体制保障机制。

高新区财政体制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后结合高新区实际发展情况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的体制、补助等政策调整对高新区财政运行带来重大影响,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对高新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施行日期及其他事项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高新区各项财政工作平稳运行,该文件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38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