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政发〔 2006 〕27号)《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紧迫和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的原则。构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把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二)坚持科学处置、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四)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和专业优势,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