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的原则。构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把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饮用水安全。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二)坚持科学处置、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四)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和专业优势,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