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有效处置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充分准备,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依据《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处置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
(二)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快 速响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密切 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三)提前准备,强化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对准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五、应急指挥体系组成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体系组成。市政府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 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局、工信委、公安消防支队、环保局、人防办、通信管理局、气象局、佳木斯铁路段、市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由各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 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
(二)应急指挥体系职责。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组织 指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发布作战指令,统一调度各方灭火救援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2、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 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
3、征用、调用社会资源用于灭火救援行动。
4、组织县(市)、区政府、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消防部门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5、及时向省政府和公安厅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 及时确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救援行动进程。
6、及时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认定。
7、负责善后工作。
佳木斯市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