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的能力,我市制定《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预案》相关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道路通车里程、道路交通运输量、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快速、高效、安全、稳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九)《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本《预案》旨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环境安全、畅通、有序。
(二)其他重点说明内容
1、适用范围
(1)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4)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泄露、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发生其它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露、爆炸、燃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