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意义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整合部分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国发39号文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而采取的又一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 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二)《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
三、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责任,保障建设工作防雷安全,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将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同级城乡建设局审核监管。
2、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A、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B、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C、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负责。
4、各级气象部门在开展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防雷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佳木斯市气象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