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黑政规〔2017〕13号)和《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佳办发〔2015〕2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其相关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执政,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此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公布,主要涉及上收行政权力事项12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3项、整合行政权力事项1项。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市直机关及相关县(市)区直机关,包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抚远市畜牧兽医局,及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决定》中的一些名词
1.取消的行政权力,是指今后坚决不允许再继续行使的行政权力。
2.上收到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是指原由县(市)区级行权部门实施,上收至市级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
3.上收至省级实施的行政权力,是指原由县(市)区级行权部门实施,上收至省级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
4.下放的行政权力,是指原由市级行权部门实施,下放至县(市)区级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调整公布的《上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均可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并下载。
相关文稿: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