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精神,及省黑人社发[201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印发《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0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要求生育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下决心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费清费,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省黑人社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二、要内容
1.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1%降至0.5%。
2.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