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公布和规范黑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黑营商发〔2025〕15号)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各县(市)区参照本清单,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结合实际,制定公布本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佳木斯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9月18日